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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业协会调整和规范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行业协会布局结构,推进行业协会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提出河北省行业协会调整和规范实施意见:
      一、调整和规范行业协会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河北为出发点,以促进行业协会发展为主线,以优化行业协会布局和提升行业协会功能为重点,以调整规范为手段,促进行业协会向民间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发展机制,以及适应河北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布局结构;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行机制;把行业协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功能到位、服务有效、行为规范、健康发展的经济类社团组织。
       二、调整和规范行业协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原则,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要求,调整和规范行业协会。
     (二)坚持政会分开原则,去除行业协会行政色彩,推进行业协会向民间化方向发展。
     (三)坚持自主办会原则,促进行业协会尽快实现自主、自立、自律、自强。
     (四)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在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行业协会。
      三、调整和规范行业协会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正确办会方向。行业协会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产业发展需要,以双向服务为宗旨,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为工作重点,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与政府和企业共同构建市场运行机制。
     (二)建立运行机制。建立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办公会会议制度,建立监事会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进行监督,健全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内部规章制度,使行业协会形成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形成正常、有序、民主、高效的运作机制。
     (三)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以企业家为领导主体和决策主导的协会领导班子,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建立精干高效的秘书处。行业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执行机构。行业协会设专职秘书长,秘书长必须熟悉行业情况、精通行业业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要配备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化、知识化和年轻化的,群体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的职业化工作队伍。并根据行业协会职能定位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
      提高行业覆盖率和代表性。综合性协会和产品性协会的企业会员要达到同行业企业数的50%或行业产值的50%(包括团体会员内企业数和生产能力)。
     (四)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行业协会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先进的协会文化,构建和谐协会。
     (五)搞好业务建设。依据职能定位和形势发展需要,确定业务范围、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使协会工作紧紧贴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贴近市场需求,贴近行业发展。
      四、调整和规范行业协会的工作重点
     (一)优化行业协会布局结构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河北产业结构总体布局,在经济领域优化行业协会布局结构。按行业、产品及专业分类的原则设置行业协会,对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综合性协会实行“一业一会”。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后受冲击较大的行业,培育组建、整合重组和扶持壮大一批有作为、有影响、有前途的行业协会,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分类科学、规模适度、分布合理的行业协会体系。
     (二)扶持壮大一批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
      根据省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十大主导产业总体部署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战略,优先在十大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建立健全综合性行业协会,重点发展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和企业急需的产品性协会。通过培育扶持,把行业协会建成政府与企业联接的桥梁纽带、政府的参谋助手,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增强行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提升完善一批综合性协会
      综合性协会是与政府、企业、市场联接的重要桥梁纽带,经政府授权或委托可履行行业管理职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性协会的覆盖率,增强代表性,充实职能,吸引高素质人才,拓宽服务空间,提升行业协会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
     (四)加速推进政会分开
      加快行业协会向民间化发展的步伐,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行业协会要在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完全分开,尽快实现自主办会。
     (五)整合重组和限期整改一批协会
      对重复设置的、业务交叉重叠的协会进行整合重组;对职能和功能弱化、机构不健全、服务不到位的协会限期整改;对任期届满和领导超龄的协会限期进行换届或调整。
      五、调整和规范行业协会的措施和步骤
     (一)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必须严格按调整和规范行业协会的基本要求运作。
     (二)对现有的冶金、石油化工、建筑、建材、食品、纺织、旅游、煤炭、电力等综合性协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尚未建立综合性协会的医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现代物流等主导产业,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组建;要特别关注培育完善商贸、轻工业、服务业和农业系统的行业协会。政府部门要对这些协会在职能、经费、办公用房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
     (三)为实现资源共享和服务功能的整合效应,鼓励与综合性协会业务交叉重叠的企管、设备、质量、教育等专业性协会,按自愿协商的原则作为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门并入综合性协会;也可将相关行业的专业性协会整合为跨行业的专业性协会。
      鼓励产品性、专业性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综合性协会或作为分支机构并入综合性协会;不重复设置职能完全重叠的行业协会(包括分支机构)。
      综合性协会要用政府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为本行业的协会提供服务,也要靠自身的影响力、凝聚力联合和协调行业内产品性、专业性协会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进行行业统计,以及开展行业内大型活动等。
     (四)逐步去除原由政府部门组建的各类行业协会的官办色彩,实现政会分开。
      政府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行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和副会长(副理事长)职务,已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兼任的届满后按法定程序退出,其它兼职人员于2006年底前按法定程序退出。极特殊行业协会(不超过本系统内行业协会总数的10%)需要兼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由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行业协会秘书长必须是专职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业领导不准兼任协会秘书长,凡兼任的必须在2006年6月31日前辞去秘书长职务;新任行业协会秘书长必须是专职。
      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合署办公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悬挂会牌和登记证书;行业协会要设独立帐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独立帐号或财务由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代管的,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设立独立财务和独立帐号。
     (五)对行业代表性不强的协会,要指导并督促其开展活动,积极发展会员,提高吸引力和凝聚力;对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力量不足或素质较差、缺乏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难以正常开展活动的协会,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提出整改方案,一年内完成整改。
     (六)对行业覆盖率很低和代表性很差的、无需继续存在的、长期不开展工作的,不能发挥作用名不副实的、年检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协会,按法定程序自行解散、引导解散或撤消;对于违法违纪的协会,依法撤销或取缔。
     (七)行业协会理事会任期届满的,要按章程规定及时换届,凡换届推迟一年以上的,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换届。协会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领导年龄超过70岁的,一般要在2006年底前按法定程序退出;以企业领导身份担任协会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在任期内离开企业领导岗位的,要在三个月内主动提出辞去协会领导职务。行业协会要及时对缺位的协会领导调整补充。
     (八)行业协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要建立独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根据业务相近、办公地点相邻的原则,组建联合党支部;不具备组建联合党支部的,其党员的组织关系可暂挂靠相关单位或委托会长单位党组织管理。
     (九)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的调整与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行业协会的调整规范及依法开展活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
      行业协会的调整与规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省民政厅、省工经联(省经团联)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领导,加大组织和实施力度,保证上述意见落到实处。
      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参照上述意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调整与规范工作。
      本意见适用于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包括商会、促进会、联合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