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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意见 | 为了支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意见。 一、营业税减免政策 1、对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按照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对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提供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所得税减免政策 1、对行业协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取得的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物价部门规定取得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免征所得税。 3、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协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4、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5、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对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和气象台、地震台、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科研、教学的,免征契税。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对行业协会向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收取的会费,省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可执行。会费标准决议,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入可以不纳入政府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2、行业协会在办理社团登记、税务登记、统一代码标识登记和申领收费许可证时,免征相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五、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面向行业协会的乱收费 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公开收费内容和标准,增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加强对执收单位收费行为检查,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规范收费管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范围收费以及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变相收费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研究制定收支脱钩管理的政策措施,从机制上遏制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优化行业协会社会发展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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