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工作规程,提高行业协会报批事项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行业协会报批事项的工作程序 (一)行业协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初审、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换届、兴办经济实体、涉外活动等事项的基本工作程序: 1.行业协会向市工经联(经团联)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市工经联(经团联)在收到行业协会有效文件之日后,对行业协会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批; 3.行业协会持市工经联(经团联)的批准文件,于30日内向市民政局提出有关申请。 (二)行业协会组织大型活动、会议等要向市工经联(经团联)报告,由市工经联(经团联)经济团体工作部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等事宜。 第二条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 (一)申请筹备 由发起单位(人)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后,向市工经联(经团联)上报关于筹建行业协会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为:行业概况、筹建协会的必要性、筹建协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定位、发起单位(人)名单,拟任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的有关情况证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 (二)市工经联(经团联)对符合筹备条件的给予批复,发起者30日内持此批复和申请到市民政局审定(如6个月内未得到市民政局同意筹备的,批复自动失效)。 (三)筹备 市民政局同意协会进行筹备后,由10家左右行业骨干企业或行业资深人士组成筹备组。筹备组主要筹备工作:制定协会筹备方案、搞好筹备工作调研、征集协会会员单位、拟制相关文件、商定协会理事会建议名单、落实筹备经费和办公场所、组织筹备召开协会成立大会等。 (四)申请成立 筹备组申请成立应向市工经联(经团联)报下列材料: 1.由主要发起单位(人)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内容要明确成立协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协会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经费来源、会员分布、办公地点、业务主管单位、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等; 2.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制的章程草案; 3.推荐的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的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并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出具说明有无政治问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练过法轮功等证明(加盖公章); 4.协会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以及由法定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协会的主要会员名单、拟设办事和分支机构情况; 6.由主要发起单位(人)领导签名的筹备会议纪要及相关说明材料。 (五)成立 1.市工经联(经团联)对协会筹备组上报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正式批复; 2.筹备组持市工经联(经团联)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于30日内向市民政局提出成立申请; 3.市民政局在收到协会申请后作出审批决定。 4.召开成立大会 召开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届时市工经联(经团联)、市民政局等领导列席会议。 (六)注册登记 1.协会召开成立大会后,在15日内将会议审议通过的协会章程、理事会名单、办事机构名称和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协会成立常设机构及建立党组织的申请等,报市工经联(经团联)审查。 2.协会持市工经联(经团联)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于30日内到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3.市民政局收到协会申请成立登记相关文件后,审查并对符合筹备要求的协会予以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协会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制公章、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银行帐户等手续,并报市工经联(经团联)和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条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一)行业协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要符合该协会的章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的内容一般包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领导人选、办公场所、主要业务范围等。行业协会分支机构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一般为代表处、联络处、办事处等,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本协会的名称,不得使用易被认为是独立社团的名称。 (二)行业协会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申请。其内容要明确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名称、业务范围和驻地等; 2.拟任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政治表现、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核和加盖公章。涉及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要按相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3.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议决议或纪要; 4.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 5.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所设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在异地的,需提交拟设在当地民政部门同意设立该机构的意见; 7.其他有关材料。 (三)对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 1.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2.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涉及民事责任的事项,由所属行业协会承担。 3.分支(代表)机构受所属协会管理和领导,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自行发展会员或收取会费等。 4.分支(代表)机构是行业协会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守行业协会的章程,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行业协会兴办经济实体 (一)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可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兴办经济实体。 (二)行业协会申请兴办经济实体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兴办经济实体申请,要明确设立理由、可行性、名称、业务范围、拟任法定代表人等; 2.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以及由法定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4.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兴办经济实体的会议决议或纪要; 5.兴办经济实体的条例或章程草案; 6.工商或民政部门的预先核准名称登记表;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五条行业协会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年检 (一)行业协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政策,符合收费管理和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 2.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会议决议或纪要; 3.申请办理收费项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 (二)协会收费许可证年检审核时应提交的材料: 1.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协会收费许可证年检报告; 2.协会上年度收费情况总结和本年度收费计划。 第六条行业协会创办报(刊) (一)行业协会创办公开发行报(刊),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创办报(刊)申请书,内容应明确设立理由、宗旨和业务范围,名称、刊期、开张、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拟设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资金来源等; 2.设立报(刊)的可行性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外部市场环境、市场需求及效益预测、资金与经营、供给能力、风险评估和防范等; 3.拟任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政治表现、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等情况证明; 4.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创办报(刊)的会议决议或纪要; 5.报(刊)工作方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行业协会印刷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内刊),必须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1.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印刷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内刊)的申请书,内容应明确设立理由、宗旨和业务范围,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及方式,办公场所、资金来源及数额等; 2.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创办报(刊)的会议决议或纪要; 3.承印单位的名称及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内部报(刊)的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等。 (三)协会报(刊)年检时应提交的材料: 1.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协会报(刊)年检的报告; 2.协会报(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涉外活动 (一)行业协会的涉外活动要报市工经联(经团联)审批。开展涉外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或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必须报市工经联(经团联)和市民政局批准。 2.除特批外,不得吸纳境外民间组织为协会的团体会员,不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协会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与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交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4.协会有关人员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应邀加入境外专业、学术性团体或担任该团体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 5.接受境外捐赠的必须申报境外捐赠的来源、用途及捐赠者的政治态度;与境外进行合作研究的必须申报合作研究的题目、研究计划、成果形式、用途及合作者的政治背景;组织出访要申报出访目的、出访国家(地区)、接待单位的背景材料;召开国际性会议要申报会议的主要议题、主要文件摘要、组织单位的政治背景等。 (二)行业协会要提前将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开展涉外活动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决议或纪要,以及活动的相关材料等报市工经联(经团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此项活动。 (三)行业协会在涉外活动结束15日内,要以书面形式向市工经联(经团联)报告活动情况。 第九条行业协会公文处理的基本规则 (一)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和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公文格式要规范,使用统一印制的发文单位标识或信笺等标准用纸; (三)严格行文规则,除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行业协会向以上单位上报的请示、报告等要首先报市工经联(经团联),经市工经联(经团联)审查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以行业协会名义制发的上行文,要由会长或者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签发。 第八条行业协会的换届 (一)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要依据本会《章程》按时召开(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市工经联(经团联)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行业协会理事会任期届满前,要向市工经联(经团联)上报换届申请和换届方案,以及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决议或纪要。换届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章程修改报告; 2.章程草案及修改章程说明; 3.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产生原则、条件、名额分配方案及选举办法; 4.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 5.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 (三)行业协会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15日内向市工经联(经团联)报下列文件: 1.会议通过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人员的决议(纪要)及名单; 2.会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章程; 3.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纪要)或会议总结; 4.法定负责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载明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电话等; 5.其它相关材料或情况报告。 第十条行业协会变更登记 (一)行业协会依法登记或备案的事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要重新确认核准登记,使其需要改变的事项具有合法性。其主要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名称、业务主管单位、章程修改、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以及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等。 (二)行业协会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其内容要明确变更事项、理由、具体情况等; 2.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决议或纪要; 3.变更事项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修改《章程》及对《章程》的核准 (一)行业协会按法定程序修改《章程》,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章程》变更申请书; 2.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修改《章程》决议或纪要; 3.行业协会原《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 4.协会《章程》修改事项相关的有效书面证明材料。 (二)行业协会经过法定程序,对原《章程》进行修改后,报市工经联(经团联)和市民政局核定,应提交的审查材料: 1.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行业协会章程核准表》; 2.协会新《章程》; 3.协会制订《章程》的相关有效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注销登记 (一)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行终止,办理注销手续。 1.完成协会章程规定宗旨,依正常程序决定而终止; 2.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 3.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开展业务活动; 4.会员数量不足法定人数的; 5.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 (二)行业协会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注销登记申请; 2.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定终止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或纪要; 3.财务终结审计报告; 4.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清算报告书; 5.银行帐户销户证明。 (三)申请注销登记的行业协会,要在市工经联(经团联)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并监督完成清算工作,于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本规程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化,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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