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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经信息
2007年第6期

       

              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研讨班在扬州召开

       4月中旬,由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举办的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研讨班在扬州召开。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处长张涛、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管理处处长王文、中央党校经济理论部王东京主任、上海社会服务局刘庆局长作了重要讲话。本次研讨内容丰富、信息量大、突出当前行业协会发展热点问题。我市工经联(经团联)秘书长杨志远参加了研讨班。
                                          

                                                   环渤海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席会

                    第一次会议在颐泉山庄举行    

      4月23日—24日,环渤海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席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颐泉山庄举行。石家庄市工经联(经团联)作为发起单位之一出席会议。会议围绕加强环渤海工经联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了共识。大家一致认为,工经联作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以联席会议形式,携起手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各地区的优势,以“合作、发展、服务”为宗旨开展活动,对于推进环渤海区域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有积极的意义。环渤海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席会议,是环渤海地区省、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的联合组织形式。参加此次会议的有河北、辽宁、山东省工经联、北京、天津、青岛、沈阳、鞍山、秦皇岛、廊坊、石家庄市工经联的会长、秘书长。这些单位是联席会议的首批成员,随着联席会议活动的开展,在自愿的基础上还将吸收新的成员。
中国工经联高级副会长纪明波、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副局长冯海等到会并作重要讲话。我市工经联(经团联)秘书长杨志远出席了会议。

                                       2007年河北百强企业申报工作完成

       2007年河北百强企业申报工作完成。截止4月15日,2007年河北省百强企业申报工作结束,今年市工经联(经团联)共组织推荐近50家企业申报,企业申报数量较去年有所增加,从申报情况来看,企业申报积极性比较高,新增加的申报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今年“河北百强企业排序”的同时,将继续进行重点行业10强企业排序,排序结果将于5月中下旬向社会公布。

 

    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工作正在有序进行。根据市政办函[2006]25号《关于变更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精神,将原属市直有关部门的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职责划入市工经联(经团联)。目前,市发改委、建设局、交管局、中小企业局、畜牧局、林业局、科技局、团市委等系统已办理了相关手续,商务局、技术监督局等系统正在办理中。

                   市酒类协会召开一届一次理事会

      4月18日,市酒类协会召开一届一次理事会,研究今年下一阶段工作,并就酒类行业《行规行约》(草案)进行了讨论。同时,会议还就酒类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环境、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了座谈。市工经联(经团联)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邀出席会议。

       市养猪协会召开“石家庄市健康养猪技术讲座会”

      4月25日,市养猪协会召开“石家庄市健康养猪技术讲座会”。讲座围绕“健康养猪”为主题向各养猪场(户)介绍养猪方面知识。江西百思特药业有限公司技术顾问就养猪方面的技术知识向各养猪场(户)作了详细介绍。市工经联(经团联)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讲座会。

            石家庄市花卉协会举办彩色苗木现场观摩会

      石家庄市花卉协会举办彩色苗木现场观摩会。4月19日,在石家庄市林业局的支持下,市花协组织举办了省会部分重点花木企业代表及市农校科研人员40余人参加的彩色苗木现场观摩会。与会人员普遍感受到开阔了眼界、学到了真知,增强了对彩色苗木生产的信心,并对市花协在积极为花农及花卉企业搭建信息技术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市企业家协会召开

            “石家庄市(县)区企业家协会联席会”

      3月29日,市企业家协会在石家庄市企业家俱乐部主持召开了“石家庄市(县)区企业家协会联席会”。来自我市24个县(市)区企协和企协筹备组的30多名负责同志齐聚一堂,共议协会发展大计。
 

          "十一五"规划:健全贸易运行监测预警体系

                     和摩擦应对机制

      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到2010年,中国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将分别达到2.3万亿美元和4000亿美元。
      根据这一草案,在未来五年里,中国将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更好地促进国内发展与改革,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促进对外贸易由数量增加为主向质量提高为主转变,到2010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分别达到2.3万亿美元和4000亿美元。要优化出口结构,以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为重点,引导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实行进出口基本平衡的政策,发挥进口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展服务贸易,积极稳妥扩大服务业开放。健全贸易运行监测预警体系和摩擦应对机制,合理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增强应对贸易争端能力。
      《规划纲要(草案)》强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重点通过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稳定、透明的管理体制和公平、可预见的政策环境,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环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保护国内自主品牌基础上,引导和规范外商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

      《规划纲要(草案)》要求积极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积极发展与周边国家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推进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关于反倾销诉讼的公共利益因素的对策

      随着关税比例的日益降低,反倾销措施在一些国家更多的被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加以利用。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倾销损害是反倾销的最直接的目的。但随着其使用频率的提高、范围的扩大,反倾销的合理性越来越令人怀疑,因为其在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同时,却可能损害了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和与被控倾销出口商品所在国之间的经贸关系。由此,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应运而生。
      反倾销“公共利益”指的是在采取倾销幅度认定、产业损害标准以及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利益,还要重视并考虑到公众利益尤其是消费者与用户(包括中间生产人)的利益。在欧美等国频繁向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情况下,“公共利益”可以成为我国在反倾销应诉中取胜的关键。同时,“公共利益”也可以成为我国向其他出口国提出反倾销调查和指控的理由,从而保护本国工业。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在反倾销领域利用公共利益的规定呢?
      一、我国的行业协会要加强与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消费者团体)合作,争取他们的大力支持,在反倾销应诉中利用“公共利益”进行有力抗辩。
      从公共利益的经济因素上看,由于进口商和最终用户要承担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直接后果,因此,我们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影响进口国的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组织,充分利用其“本土化”的优势,加强在应诉中的整体抗辩能力。2004年1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初步裁定,中国家具厂商对美出口的卧室家具价格太低,已经损害了美国生产厂商的利益。对此,ITC认为,中国家具厂商的行为已经构成倾销,决定对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征收440%的高关税。就在美国家具制造协会提起诉讼的同时,另外一家美国的机构——美国家具零售商联合会(FRA),也开始控诉。该协会表示,对中国家具的反倾销诉讼,完全是一个阴谋,是美国的家具制造商在利用美国政府为自己牟利。FRA表示,美国家具制造协会的做法,将极大地伤害美国消费者的利益,并且对家具零售商造成严重的打击。而且在美国已经有60家家具零售企业,加入了反对征收倾销关税的队伍。由此可见,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是影响调查机关作出相应裁决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反倾销应诉的抗辩中,我们应极力协同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其国内的物价水平、就业机会、社会福利等涉及政治因素的方面向一国当局施加足够大的影响和压力。这种来自公共利益政治方面的压力更容易使该国当局得出无损害的结论,甚至在立案调查前就能将其分化瓦解。
      二、在我国的反倾销法中要设立公共利益条款。
      随着我国入世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在一些行业需要大量进口,因此我们也需要用反倾销诉讼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在“公共利益”方面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即使我们在实践中适用了公共利益原则,也有可能遭到“适用公共利益原则没有法律依据”的抗辩。因此,在我国的反倾销法中有必要设立公共利益条款。首先,在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上,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欧盟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就是从欧盟整体利益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必要的。是否有必要对倾销行为予以干预时,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关应客观地听取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并予以充分考虑,最终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对反倾销案件做出公正和公平的裁决。其次,在公共利益的立法技巧上,我国可以充分依据WTO《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12款的规定,在公共利益问题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反倾销协定》第9条第1款规定:“在所有征收反倾销税的要求已满足的情况下,是否决定征收、征收反倾销税金额是否应等于或小于倾销幅度,均由进口国成员的主管机关做出。所有成员的当局都有权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较少征税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则最好征税额小于倾销幅度。”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可以在不违背WTO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前提下,增加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灵活性条款,以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
      随着世界各国反倾销立法与适用的日益普遍化、复杂化,其公共利益问题以及国家间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必将突现:入世,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公共利益问题也将成为影响反倾销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反倾销问题上必然由“单边自主”转向谋求重大的共同利益——国家公共利益。从而会在反倾销问题上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共利益原则为我国在反倾销领域中开展国际协调提供了必要性与可能性。